返回重庆主站 设为首页
北京时间:
本站由重庆江津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
当前位置: 主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江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市招商引资工作规范的通知
2006-04-17 09:29  文章来源:江津市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江津府发〔2005〕79号


江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市招商引资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工业园,市管学校,在津上级管理单位及中渝企事业单位:
《江津市招商引资工作规范》已经2005年8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和2005年9月1日市委第五十六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江津市招商引资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健康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充分调动各部门、企事业单位、镇(街)及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积极性,形成有序竞争的招商引资工作局面,营造我市开放的大环境,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招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5〕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代理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57号)文件精神,结合江津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坚持突出特色、发挥比较优势的原则,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中明确特色优势产业及其总体布局,促进全市形成各具特色、相互链接、错位发展、有机配合的开放型产业发展格局。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招商引资项目,包括利用境外资金项目和利用江津市外境内资金项目(不含常规性拨款、规费收入返还、国家政策性补贴等无偿资金)。
第四条 市外经贸委(市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指导、协调和管理,在招商引资中实行公平竞争、规范运作、分类指导、优质服务,促进以环境招商和以政策、项目招商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和调动市场主体的招商引资积极性。

第二章 招商引导

第五条 各镇(街)、各园区招商引进的项目应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业和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规划应按程序编制和报批,经有权机构批准。规划经批准具有法定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规划来引进项目。确需调整规划须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六条 招商项目应向园区集中,提高土地及其他生产要素利用的集约化水平。各园区要根据本区域特色经济定位招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经济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有机结合,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七条 招商工作要立足于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注重品牌效益和科技含量,增强引进项目的竞争力,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优先引进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优先引进知名品牌企业,优先引进投入产出比率高的项目,优先引进就业容量大的企业和项目,优先引进产业带动作用大的企业和项目。
第八条 为了提高各种资源的使用效果,引进的企业固定资产单位投资强度不低于10亿元/平方公里;单位产出强度不低于20亿元/平方公里;就业吸纳比率不低于同行业一般水平的90%;万元增加值能源耗费不高于2吨标准煤;在缺水区域禁止布局耗水型产业;环境保护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上述指标根据重庆市的有关要求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重新对外发布。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招商信息收集发布制度。市外经贸委会同市发展计委、市经贸委,与各镇(街)和各园区共同构建全市统一的招商信息网,发布区域概况、资源条件、基础设施状况、产业状况、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政府服务、重大项目等信息,推介投资环境,合理引导投资方向。
第十条 市新闻中心设立“招商引资”专栏,负责全市招商信息发布、招商工作动态、重大招商项目宣传以及开放型经济的环境营造。

第三章 招商项目与策划

第十一条 市外经贸委牵头,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各镇(街)、各园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重大招商项目库建设。围绕本区域战略目标,综合考虑资源优势和现实基础,滚动策划推出关系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性项目,纳入招商项目库,有针对性地对外招商。
第十二条 本市项目划分为:工业类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商贸流通项目、旅游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交通能源项目、水利设施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八大类。
第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园区和各企业单位要滚动策划招商引资重点项目。项目资料必须达到或超过项目建议书的深度,主要介绍市场前景、生产要素、产业环境、优惠政策和投资回报等情况。项目建议书标准格式由市发展计委提供。
第十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园区和各企业单位应安排适当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用于项目策划与招商,鼓励社会各界积极策划项目,推荐进入招商项目库,项目招商成功后对策划者予以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 加强招商项目跟踪服务工作。市外经贸委、各镇(街)和各园区要跟踪服务已签约项目推进情况,促其尽快开工;帮助已签约项目依法办理建设领域各类行政许可手续,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促进项目早日建成。

第四章 招商组织方式

第十六条 招商引资要注重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各园区、各企业要独立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重点以特色产业园发展、企业产业链延伸和高新技术开发与合作等开展针对性强、对接度高的招商引资。
第十七条 市级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行业发展规划,包装策划项目,争取外来投资和组织项目实施;各镇(街)要切实联络各方人士,捕捉招商信息,提供发展项目,推进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建立以市级领导任团长,市级部门和工业园区牵头,相关部门和镇(街)协作的招商引资推进组团,制定各组团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推动全社会招商引资工作。
第十九条 市外经贸委会同市发展计委、市经贸委,对市级重大项目招标选择有资质的招商机构代理招商。有选择地引进海内外招商中介服务机构,鼓励与中外中介服务机构合作。
各有关方面可根据需要在招商重点地区设立招商服务中介机构。鼓励采用以商招商、以企招商、中介招商和涉外代理招商等多种方式招商引资。

第五章 招商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条 明确市政府招商优惠政策的底线,并对市外经贸委和工业园管委会进行合理授权。市外经贸委和工业园管委会在授权范围内组织项目洽谈。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确需突破现行政策的,须报市政府研究同意。
第二十一条 设立招商投诉处理工作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对招商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等行为,有关方面可向市外来投资投诉协调中心(设在市外经贸委)投诉,协调中心要及时、认真地调查核实情况、协调问题、化解矛盾。对于有必要提请市政府协调的事宜,协调中心需会同市发展计委、市经贸委研究提出建议意见,提交市政府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完善外来投资企业资料库,积极筹建各种外来投资协(学)会。协(学)会须按现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行业协(学)会管理规范管理,以促进投资环境的改善。
第二十三条 完善招商引资项目统计工作,全市国内外引进项目一律由市外经贸委会同市统计局进行。市统计局要在此基础上按季形成招商项目统计报表,各镇(街)、市级各部门、各园区的招商项目统计表一式三份,同时报送市统计局、市外经贸委和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委按季分别形成内资项目和外资项目招商工作季度报告,报送市政府。
第二十四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入驻实行“一站式”服务。企业在要件准备齐全后,由项目所在镇(街)和园区指定专人为企业做好后续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大力配合,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在承诺的时间内为企业办理完结各种手续,促进企业早日建成投产。

第六章 招商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五条 各镇(街)、市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人文资源和发挥行业优势,落实专(兼)职招商工作人员,积极捕捉招商引资信息。对招商信息提供准确、取得重大项目推进的单位和部门,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规范完善招商激励制度。招商引资工作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研究制定评选招商工作前五名组团、企业招商前十名、市级部门前十名、镇(街)推进前十名、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前十名以及园区排名办法。每月在市新闻中心“招商引资”专栏公布招商动态,每季度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召集有关部门定期召开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季度联席会议,每年在全市开放型经济工作会上对评选的招商引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政府发文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规范完善招商引资奖励制度。
(一)奖励标准:
1.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性投资项目的,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企业税总额本市留成部份达100万元以上的,按本市税金留成部份的5%给予奖励。
2.从事商贸、物流、交通运输、金融、保险等服务型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企业税总额本市留成部份达50万元以上的,按本市税金留成部份的5%给予奖励。在本市内建星级酒店给予特殊的优惠及奖励政策。
3.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旅游产品开发的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企业应纳税总额本市留成部份达10万元以上的,按本市留成部份的10%给予奖励。
4.从事城市、交通、旅游、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在投入建设后,按合同约定的首笔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并完成投资后,按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
5.从事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益事业发展的,按投资规模、社会效益的大小,由市政府研究后酌情一次性奖励。
本奖励不兑现环保污染项目和退税、免税企业。本奖励标准只适用于2005年12月31日前招商引资合同签约项目,2005年后经市政府研究调整公布。
(二)奖励对象:本规范的奖励对象适用于各镇(街)、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招商组团和个人(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奖励申报程序:
1.由项目所在镇(街)、园区和行业主管部门向市外经贸委申报《江津市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和相关说明。
2.每季度一次由市外经贸委、市发展计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组成招商引资考核小组,对申报单位项目引荐情况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3.上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核准奖金数额和奖励对象。
4.建立分期申报审核制。在合同签订生效后6个月内由申报单位审查并注册登记申报;项目实施后一年内进行奖励申报,按建设规模、实际到位资金和纳税情况等进行审核后兑现终结。
(四)资金来源: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凡引进项目直接落户在镇(街)、园区或项目业主的,由该项目纳税或受益的镇(街)、园区或项目业主支付奖金;公益性项目和市财政受益税收分成的,由市财政支付奖金。
(五)支付方式:全市统一由市外经贸委设立招商引资奖励专户,经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后的奖金由受益单位用自有资金划转市招商引资奖励专户,市外经贸委依法代扣所得税后,拨付受奖励单位或个人。
(六)资金使用:奖励资金作为受奖单位自有资金,用于招商引资经费支出或奖励争取资金的下属部门或有功人员;受奖单位是两个以上的,按实际付出工作量大小进行奖金分摊。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市外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招商 规范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江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9月21日印发
(共印20份)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推荐文章: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
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
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网站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 联系人:吴 博 电话:010-65198950   Email:地方商务之窗邮箱
 内容组织:重庆市江津市外经委      联系人:邹勋伦 电话:023-47530540    Email: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 佳 电话:010-51651200-666 Email:chenjia@ec.com.cn